时间:2010-01-02 15:59:44 来源: 作者:
如何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预防其犯罪?昨日起,《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综合考评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学校每学期应安排不少于4课时的法制教育课,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典型案例,进行多样化、有针对性的教育,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或者配备心理辅导教师,为在校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行。配置校内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配备上网辅导员,并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帮助,并告知其监护人,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学校应将帮助有不良行为学生转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工作纳入对教师的考核。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撤出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开展治安巡逻。明确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悬挂禁入或限入标志的,可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湘公网安备 43072502000286号